证券代码:002768 证券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1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自公司
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74 亿元的担保额度,子公司预计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
币 74 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不超过 42 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担保合同
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
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贸”)、青
岛国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骐光电”)、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复材”)、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恩塑业(青岛)”)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
为子公司国恩塑贸、国骐光电、国恩复材、国恩塑业(青岛)的融资授信提供
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授信单位 担保期间 合同签订
(万元) 方式
行股份有限 任保证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编号:8410052026000
公司 年 0649)
自每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至全
交通银行股 连带责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 《保证合同》(编号:C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 260617GR3724858)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年止
自每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至全
交通银行股 连带责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 《保证合同》(编号:C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 260617GR3724868)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年止
自每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至全
交通银行股 连带责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 《保证合同》(编号:C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 260616GR3724605)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年止
自每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至全
国恩塑业 交通银行股 连带责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 《保证合同》(编号:C
(青岛)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 260617GR3724845)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年止
《最高额保证合同》
国恩塑业 中信银行股 连带责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青岛)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最保字第 191047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恒丰银行股 连带责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ZGDB2026N00P)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信银行股 连带责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最保字第 191052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
国恩塑业 威海银行股 连带责 (编号:2026 年威银最
(青岛)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高额保字第 GC20260803
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
威海银行股 连带责 (编号:2026 年威银最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高额保字第 GC20260803
三年
中国民生银 《最高额保证合同》
连带责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任保证 起三年
公司 HT26000269180001 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自 2026 年 06 月 15 日至 2029 年 06 月 14 日止,与债
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
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
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其他业务(国际贸易融资、承诺、展期、保
理 e 融、票据 e 融等各类银行信贷业务)。
(5)担保金额:4,050 万元。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
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
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
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
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
资、出口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
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
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
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担保金额:1,000 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
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
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
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
资、出口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
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
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
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担保金额:1,000 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
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
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
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
资、出口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
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
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
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担保金额:3,000 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
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
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
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
资、出口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
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
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
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担保金额:3,000 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
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6 年 6 月 18 日至 2027 年
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
债权。
(5)担保金额:1,000 万元。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
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及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其他
债权在内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1,000 万元。
(6)保证期间: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
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
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
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6 年 7 月 30 日至 2027 年
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
债权。
(5)担保金额:10,000 万元。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
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GC2026080300001007 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自 2026 年 07 月 14 日起至 2027 年 07 月 14 日止,为
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贴现、保函及担保等)
而实际形成的债权。
(5)担保金额:1,000 万元。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
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GC2026080300000004 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自 2026 年 07 月 14 日起至 2027 年 07 月 14 日止,为
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贴现、保函及担保等)
而实际形成的债权。
(5)担保金额:2,900 万元。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
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ZHHT26000269180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
(5)担保金额:5,000 万元。
(6)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
合理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522,537.46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91.16%。其中,对合并范围内子
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 495,537.4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 86.45%;对合并范围外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
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