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
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
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款提供担保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结合的分配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
一起,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
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