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2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宏英智能 股票代码 001266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曾红英 蒋秀雯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 2088 弄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 2088 弄
电话 021-37829918 021-37829918
电子信箱 smart@smartsh.com smart@smartsh.com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707,235,621.06 329,761,065.99 114.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42,664,506.71 15,330,751.02 178.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66,634,232.44 11,313,923.31 -1,572.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15 173.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15 173.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2% 1.53% 2.89%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1,829,209,656.80 2,235,409,750.30 -18.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963,524,013.65 949,197,756.61 1.51%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数 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境内自然
张化宏 23.31% 24,161,760 18,121,320 不适用 0
人
境内自然
曾红英 17.48% 18,121,320 13,590,990 不适用 0
人
境内自然
曾晖 17.48% 18,121,320 13,590,990 不适用 0
人
上海跃好
企业管理
境内非国
合伙企业 6.89% 7,140,000 0 不适用 0
有法人
(有限合
伙)
境内自然
宋文光 0.60% 619,100 0 不适用 0
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华
夏中证机
其他 0.60% 617,100 0 不适用 0
器人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高盛国际
-自有资 境外法人 0.35% 359,149 0 不适用 0
金
境内自然
陈宜 0.29% 303,800 0 不适用 0
人
MORGAN S
TANLEY &
CO. 境外法人 0.29% 302,173 0 不适用 0
INTERNATI
ONAL PLC.
境内自然
薛友钧 0.28% 286,800 0 不适用 0
人
公司股东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上海跃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关联股东,其
中股东张化宏与股东曾红英系夫妻关系,股东曾晖为股东曾红英的胞弟,股东张化宏、曾红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
英、曾晖三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致行动的说明
除上述关系外,公司未知上述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
股东薛友钧通过信用账户持有 110,000 股,合计持有 286,800 股。
情况说明(如有)
持股 5%以上股东、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