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川仪股份
股票代码:60310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注册地址:日本东京都武藏野市中町 2-9-32、180-8750
通讯地址:日本东京都武藏野市中町 2-9-32、180-875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六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
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川仪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六、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
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目 录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川仪股份 指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
指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转让方
指
苏州禾仪/受让方 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与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有限合伙)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转让协议》
横河电机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量为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5,71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公司类型 株式会社
注册地址 日本东京都武藏野市中町 2-9-32、180-8750
代表执行役 重野邦正
注册资本 43,401,050,000 日元
会社法人等番号 012401012569
经营范围 控制、测量及其他业务的制造销售及服务
设立日期 1920 年 12 月 1 日
横河电机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日本マスタ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ートラスト信托银行株式会社(信托账户),持股比例 18.9%
通讯地址 日本东京都武藏野市中町 2-9-32、180-8750
联系电话 +81-422-52-555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横河电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取缔役
重野邦正 日本 日本 无
代表执行役社长
取缔役
中岛伦子 执行役 日本 日本 无
经理财务本部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
横河电机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6841.T。截止本报告书签署
日,横河电机第一大股东为日本マスタートラスト信托银行株式会社(信托账户),持
股比例 18.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
情况
除川仪股份外,横河电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 公司名称 上市地点 持股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横河电机根据其资金安排及投资决策减持其在川仪股份中拥有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横河电机计划自 2026 年 8 月 28 日起
拟减持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31%(以下简称“大宗交易减持”)。大宗交易减
持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横河电机预计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关于大宗交易
减持的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
告》(公告编号:2026-037)。
除上述情况外,横河电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
川仪股份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横河电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约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苏州禾仪转让其所持有的川仪股份 25,710,000 股股份,占
川仪股份股本 5.01%,转让价格 15.75 元/股,转让对价 404,932,500 元人民币。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公司名称 拥有权益的 拥有权益的
比例 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横河电机 27,320,488 5.32% 1,610,488 0.31%
苏州禾仪 - - 25,710,000 5.01%
注:以上股份变动情况不考虑本报告书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之“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中提及
的大宗交易减持。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转让方:横河电机
受让方:苏州禾仪
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即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25,710,000 股
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1%,下同),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404,932,5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肆佰玖拾叁万贰仟伍佰元
元整)
(以下简称“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系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中国税金(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税金”,具体税种和金额以届时税务
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金应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缴,
因此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实际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为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减去代扣代缴税金。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该相互配合在税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
前分别完成转让方的成本核算、税金的全部代扣代缴。
且直至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仍持续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金额等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0%的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
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剩
余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剩余转让价款=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50%-代扣代缴税金(代
扣代缴税金以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所记载的金额为准,代扣代缴计税金额应足
额覆盖全部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且适用的税种税率应符合法律规定)-过渡期内转让
方自上市公司收到的现金分红(不含上市公司已就转让方取得该等现金分红依法代扣代
缴的税金,如有)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受让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将相关代
扣代缴的完税证明交付给转让方。
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且该意见并未实质修改本协议关于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的申报以及银行关于支付首笔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的代扣代缴,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应履行的外汇变
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银行关于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
要);
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双方确认,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的时间不得
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
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
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
向上交所确认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
跨境邮寄等程序要求(以下简称“交易所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上交所递交
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之时或者之后,上交所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交易
所实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笔转让价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
记手续。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
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
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向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申请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
要求(以下简称“中登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
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时或者之后,登记结算公司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中登
实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
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
交通住宿费)。
照本协议约定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
转让方应按首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起成立并生效。
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如无法协
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个自然日内完成。该事项逾期未能完成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如无法协商一致
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向另一方(不论是否违约)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
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协议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
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
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
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受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协议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
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
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
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转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法履行或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相关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
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等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的情形,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
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
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
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川仪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未披
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代表执行役(签字):________________
重野邦正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代表执行役(签字):________________
重野邦正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限公司 人民村 1 号
股票简称 川仪股份 股票代码 603100.SH
日本东京都武藏野市中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町 2-9-32、180-8750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27,320,488 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5.32%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1,610,488 股
持股比例:0.3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变动数量:-25,710,000 股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5.01%
及变动比例
注:以上股份变动情况不考虑本报告书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之“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的计划”中提及的大宗交易减持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
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手续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否□ 不适用?
否□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 是□ 否?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代表执行役(签字):________________
重野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