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
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5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长川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3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163,58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含税)34,958,692.66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92,071,701.14 元,该事
项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6〕253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募集说明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原计划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号 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合计 477,918.72 312,703.05 309,207.17
注: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9,207.17 万元,因扣除发行
费用导致少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因此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由 93,460.00 万元调整为 89,964.12 万元,其余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变。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
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7,783.37 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 37,783.37 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动 的比例
建设投资 研发投入 合计
资金 (%)
半 导 体设 备
研发项目
合 计 383,958.72 2,533.66 35,249.71 - 37,783.37 9.84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在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
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
经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
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深
证上〔2026〕548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长川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华东 陶劲松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