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
体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
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5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长川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3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163,58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含税)34,958,692.66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92,071,701.14 元,该事
项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6〕253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募集说明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原计划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号 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合计 477,918.72 312,703.05 309,207.17
注: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9,207.17 万元,因扣除发行
费用导致少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因此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由 93,460.00 万元调整为 89,964.12 万元,其余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变。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稳步推进实施,根据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公司增加分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
的共同实施主体,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变更前) 实施主体(变更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川
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长川科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川
技(苏州)有限公司、杭州长川科
半导体设备研 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长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杭
发项目 技(苏州)有限公司、杭州长川科
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公司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司名称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K7EBCU8N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负责人 金睿
成立日期 2026-03-0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8 号 10 层 3-1010
总公司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
备销售;软件开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经营范围
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公司名称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K0KGUA9D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负责人 金睿
成立日期 2025-11-11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地址
号 2 栋 2 单元 6 楼 601-605 号
总公司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租赁服
经营范围
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募投项目除增加实施主体之外,拟投资总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其他
变化。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拟由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实施“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增加分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杭州长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
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本次增加实施主体,是基
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
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分公司杭州长
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
“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并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分公司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
司作为“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
权公司管理层及管理层授权的人员办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等。本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设立募
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华东 陶劲松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