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业: 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3: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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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
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1—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
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相关法规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
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
             —4—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影响。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5—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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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
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深
交所相关要求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公告。
 根据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
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
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
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
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
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
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8—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价差、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在限制期限
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
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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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
份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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