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
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辞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员达到
前述要求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的提
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
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
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
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清点并宣布,表决结果
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