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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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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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司股本总额9,908.00万股的4.00%。其中首次授予332.91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3.36%,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4.00%;预留63.41万股,约占本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4%,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00%。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
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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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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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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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时空科技、公司 指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
限售期 指
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
解除限售期 指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日 指
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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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战略转型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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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
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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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或
关键岗位员工。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0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 256 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19.53%,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
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
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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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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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96.32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9,908.00万股的4.00%。其中首次授予332.91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3.36%,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4.00%;预留63.41万股,约占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4%,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00%。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
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比例
董事、董事会
王新才 秘书、财务总 5.00 1.26% 0.05%
监
魏梦莹 副总经理 2.00 0.50% 0.02%
魏鹏伟 副总经理 2.00 0.50% 0.02%
刘景呈 董事 2.00 0.50% 0.02%
公司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46 人)
预留部分 63.41 16.00% 0.64%
合计 396.32 100% 4.00%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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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
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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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超过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
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
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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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
成就的,相关权益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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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3.5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3.5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7.03 元的 50%,为每股 33.52 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5.02 元的 50%,为每股 32.5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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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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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
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万元)(A)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40,000.00 36,50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50,000.00 45,000.00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
A
注: ①上述 “营业收入”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并扣除贸易业务收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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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总收入;②公司正在推进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嘉合劲威”)事项,若考核期内完成对嘉合劲威的收购及并表,上述“营业收入”应剔
除嘉合劲威并表的影响。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6 年度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次
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6 年度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
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7-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
示:
营业收入(万元)(A)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7 50,000.00 45,00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8 60,000.00 55,000.00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
A
注:①上述 “营业收入”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并扣除贸易业务收入后的
营业总收入;②公司正在推进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嘉合劲威”)事项,若考核期内完成对嘉合劲威的收购及并表,上述“营业收入”应剔
除嘉合劲威并表的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
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
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或终止本计划。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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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结果(S)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届时
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
售的股份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E
(S)
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Y)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Y)×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
争力,指标目标的设置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周期变化,
历史业绩波动以及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等多个因素,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以推动
公司业务战略和目标的实施和完成,保证公司业绩稳定增长,为股东创造价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各考核年度
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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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包括预留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 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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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
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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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积。
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9 月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的 332.91 万股限
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 11,615.23 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
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首次授予限制性
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股票数量(万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说明:
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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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
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
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
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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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
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
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
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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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
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五)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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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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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
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
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
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费。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
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
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
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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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
票相同。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费。
(六)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
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
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八)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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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
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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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
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考
核条件;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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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
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
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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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增发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增发价格;n 为配股/增发的比例(即配股/增发的股数与配股/增发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
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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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 为调整后的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增发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增发价格;n 为配股/增发的比例(即配股/增发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
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程序
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并按本计划规定将
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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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则以最新的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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