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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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526号
                                    B E I J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青岛高测、公司、贵司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激励对象          指
                  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5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526号
致: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
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及有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
本次作废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7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5年7
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议案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议案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本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的具体情况如下:
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1,900
股;
-44,227,926.57元,净利润增长率不足100%,未达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作废对应归属期内的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964,610
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66,510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及时公告与本次作废事项相关的文件。根据公司的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
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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