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国机精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精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国机精工调整募投
项目投资规模并增加实施地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机精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7
号)同意,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7,504,321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5.29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361Z0006 号”验资
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此前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目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合计 29,051.23 11,474.11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 截至2026年6月 截至2026年6月30
项目
号 资金金额 30日投入金额 日投资进度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
金刚石项目(二期)
合计 11,254.05 10,795.91 -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调整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适度上调了新型高功率 MPCVD 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
(二期)投资规模,并将该项目部分设备安装至新疆哈密,符合公司产能布局规
划。新疆哈密电价较低,将耗电量较大的金刚石合成环节布局于此地,有利于降
低产品成本,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调整的具体情况
项目 投资总额 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25,609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
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产业集聚
调整前 资金 8,031.88 万元,自有或自筹资金
区
投资总额:27,643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 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产业集聚
调整后 资金 8,031.88 万元,自有或自筹资金 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高新区南部循环
四、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和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新型高功率 MPCVD 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投资总额的
变更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生产建设的需要,有助
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型
高功率 MPCVD 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进行方案调整的议案》,同意增加
新型高功率 MPCVD 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的投资总额和实施地点。本事
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生产建设的需要,有助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不
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增加实施地点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万国冉 钱 旭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