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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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下属
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
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期货交易、衍生品
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及控股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六)银行理财、券商理财、信托理财、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及其他资产
管理计划等低风险理财产品;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
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
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现金流。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于发展主营业务,严禁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等,以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下属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下属
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控股下属公司开展任何风险投资,须提前报送投资方案、风险
测算、可行性报告至公司资本战略部、财务管理部初审,按本制度同标准履行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投资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下属
公司须同步建立内部风控台账,逐笔留存决策记录。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股价、公司业绩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本原则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开展本制度项下风险投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重大经营、投资决策
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风险投资事项,原则上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证券投资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
证券投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禁止。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办部门将投资资料报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预审;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无异议后由董事长
审批;审批完毕后全套资料由财务管理部归集,按月归档留存。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
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投资额度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
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
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单笔投
资已单独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披露的,该笔金额不再纳入后续12个月累计额度计算。
  (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
应当对交易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风险可控。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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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逐项列明交易品种、规模、期限等要素,不得与其他议案合并表决。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单笔投资已单独履行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披露的,该笔金额不再纳入后续12个月累计额度计算。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交
易必要性、风控方案审查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开展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应当在公告标
题、公告重要内容提示中如实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字样。
  (四)其他风险投资
  公司开展其他风险投资,遵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现行监管规则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以公司实际出资额作为计价依据,按连续12
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投资额度;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对应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时依法
回避表决。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董事长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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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
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
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审计监督部对公司风险投资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并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每半年度结束后及每个风险投资项
目清算退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审计。审计监督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
督,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风险投资可能
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
息。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
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报告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及深交所的规定
进行合规审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
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
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
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风险投资相关决议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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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
及资料;并抄送保荐机构,由保荐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风险投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完整披露投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及性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与专业
投资机构等合作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内部控制安排、风险分析、风险
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
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
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
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
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
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受专业投资机构的
服务,以提高自身的风险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严格按照账资分离的原则进行,交易账户由公司资
本战略部负责管理,资金账户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管理。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由公司
财务管理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划入交易账户。
  公司实行风险投资分级止损管控,对证券、期货及衍生品按不同品种、不同交易对
手分别设置亏损预警线、强制止损线两级风控指标:
继续执行,若处置方案突破原审批额度的,按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止损处置台账由财务管理部按月归档,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实施,严格执行岗位分离,
相关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交易账户由至少两名人员共同控制,且操作人员与资金、
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针对风险投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独立董事履职受阻无法正常选聘中介的,公司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请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风险投资,必要时提请股东会审议相
关追责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条款中所称 “以上” 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金额无
特殊标注均为人民币;控股、参股公司口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合并报表标准认定。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风险投资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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