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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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消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
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
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
作。
  第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
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
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
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
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
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
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制度:
  (一)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
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
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二)相关资料的存档、保管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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