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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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 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
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
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
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抢占先机;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
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
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的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
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
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
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应深入调查和
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
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
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
向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对证监局推送的舆情,应及时核实并向证监局反馈,
共同对舆情监测研判,提升舆情应对有效性。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舆情事件,
配合证监局调查核实,依规澄清。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不实信息扩散;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发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
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
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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