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当家: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第一次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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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
定,公司董事会应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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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如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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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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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
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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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
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一)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
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
  (二)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
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三)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
提案提出;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
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
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
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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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本条所述的股东提出的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
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果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会采用网络或通讯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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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
东享有董事提名权。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
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
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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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或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
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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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
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项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书还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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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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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
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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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 12 -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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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 14 -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
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六)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会议
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
款。
  下列情形不视为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以货币方式缴纳认股款
项取得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和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按照有关法规不视为关联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 15 -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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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清点,并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
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五十七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
                     - 17 -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会。
  (以下无正文)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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