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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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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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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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
负责人”);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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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以保证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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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
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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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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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
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及陈述理由,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
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应出具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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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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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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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
披露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上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
应当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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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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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或者以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各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须在两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四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获悉
重大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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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
     报告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并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
总经理)审定。
     (三)对于需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室应协调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
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经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
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
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
复。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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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
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
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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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编制定期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
及本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所提供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确认。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报告董事会秘书并
配合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的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及
行政部存档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的信息沟通,应严格遵
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具体事宜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
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特定
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应就调研
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
现前述报告或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第七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业务宣传、新闻
发布等,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
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
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保
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等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等内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因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
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
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向其追偿
损失。
  第八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实际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应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不时颁布、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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