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6: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八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公司的实际情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对话,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全面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
相尊重、保持沟通的良好关系;
  (三)健全日常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的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
构;
  (四)通过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真正成为广大投资者可以信赖、值得
投资的上市公司,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
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
分支机构等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其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
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对来访人员实行预约登记制,来访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
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来访人员提供调研提纲,预约
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访。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安排来访接待工
作,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接待来访者前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请其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配合签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次
一交易日开市前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来访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
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密切注意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波动情况。如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五条 对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发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深交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在召开业绩说明会前发布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做好尚未
公布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若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公司应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
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
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
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上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
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
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
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
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发生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将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不时颁布、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瑞达期货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