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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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色股份”)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
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
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
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
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
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止,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
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的条件或出现本细则
第五条所规定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
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
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
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
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
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
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
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
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
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
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定的,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二)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三)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
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
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
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
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
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
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配合。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提供如下履职保障:
  (一)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
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四)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
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五)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
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
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六)公司审计部(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配备相
应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管理、组织筹备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为董事会秘书依法
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
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
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
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
理事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
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
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
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
勉尽责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形。
     (二)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公司章程》、股东会及
董事会运作等制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
陷,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及时纠正;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不规范,相关决议事项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中小股东依法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受到不当限
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未按规定保
存等。
     (三)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到位。
未及时将上述部门的文件、通知传递给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会议;未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或向其提
供不实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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