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各一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职人数与职工董事人数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生产
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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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
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金运用、资产处置等
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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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直接或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
其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办
法和程序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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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
应当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经董事会决议,给予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
(一)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行事;
(四)违反法律法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为:
(一)按照分工分管具体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具体的经营与管理事宜,
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参与事项讨论和议事决策;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四)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经理层议事决策机构,对董事会授权及经营
管理权限内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具体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
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会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列席人员由总经理根据
议题确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
时,由常务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都不能主持时,由总经理指定
议题资料。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事项。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且不计入参会表决人
数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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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实行票决制,审议事项经参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审议事项未形成多数
意见的,会议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由总经理进一步调研、协调后另行上会审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形成完整会议记录,由
参会人员、主持人、记录员签名。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决议等全套档案,由
总经理办公室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
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生产、销售、资
金、费用、成本、利润、产品质量、市场情况等);
(三)公司重大技改项目、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其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如实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
的影响,并配合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
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
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发现重大风
险;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
(四)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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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
(八)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九)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需要修正;
(十)发生重大担保、财务资助、资金占用事项;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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