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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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
和监督机制,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
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公司,
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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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并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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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
关系的附属企业,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
  (六)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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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上述内容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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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公司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
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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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工作机构。该等专门工作机构中,除战略委员会外,独立董
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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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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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
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
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 (三) 公司被收购情况下,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 ?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有
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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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
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
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
               —9—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述
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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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公司应向
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工作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 11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实施,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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