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
项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
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
务等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
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各
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的规定,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
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
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
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
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的衍生品
交易及其他相关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
月内该等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所称额度是指按套期保值交易的外汇名义金额计算的当期累计
外汇合同金额。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
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
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
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
操作风险。
(三)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履行交易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四)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
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应通过外汇市场调查、
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
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
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
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
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并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
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并由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按照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
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以及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向总经理和董事
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并提交解决方案,公司管理层
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确定解决方案。内部审计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
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董事会秘
书。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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