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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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
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
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范运作》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
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和履职保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
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
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
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
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
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
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
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三)董事会秘书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
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设立由董
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
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
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考核与评价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与绩效
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
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
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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