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构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体系,规范公司ESG信息披露管理,
强化公司ESG自我约束机制,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国家生态环境部《企
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ESG信息编制、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ESG信息披露,是指反映公司在环境、社会
和治理三个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法,以及经营活动在
经济、社会、环境等维度产生的影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披
露公司ESG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必须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致性。
(一) 真实性: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
据进行披露,如实反映企业客观情况;
(二) 准确性:以利益相关方的判断能力作为准确理解披露信
息的标准,内容不含有误导性陈述;
(三) 完整性:应披露对利益相关方做出价值判断和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所有信息,信息内容完整、全面具体;
(四) 一致性:使用一致的披露统计方法,使披露的信息能为
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第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
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ESG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ESG信息披露工作,对
ESG公布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工作目标、信息披露等进行讨论、评估、
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简称“ESG
委员会”)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
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对公司 ESG 发展战
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ESG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ESG信息的主要提供方,
根据ESG报告编制方案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ESG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ESG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办理ESG信息披露
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
司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为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ESG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ESG报告期原则要求为一个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ESG年度报告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ESG报告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
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六条 ESG报告包括报告封面、报告说明、董事长致辞、公
司简介、ESG绩效披露、ESG实践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ESG绩效及实践的披露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方
面:
(一) 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管理、污染防控、绿色运营、
生态保护等;
(二) 社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权益、权益人、社会责任、
公益事业、乡村振兴等;
(三) 治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ESG体系、党建引领、
廉洁合规、投资者关系管理、安全运营等。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
ESG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ESG 信息收集、编制和披露
第十九条 ESG报告编制主要参照以下编制原则:
(一) 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
(GRI Standards);
(二) 国务院国资委《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
标体系》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模板》;
(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
(CASS-ESG5.0)》;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ESG报告编制原则、公司所处港口航运业特
点以及利益相关方调研结果拟定ESG报告范围、重点披露议题和信息
采集清单,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确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进
行ESG信息素材的采集,由董事会办公室将收集的ESG信息素材进
行汇总并牵头编制ESG报告。
第二十一条 ESG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各职能
部门进行审核,在报公司董事会ESG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披露ESG报告,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ESG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ESG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SG报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三方监督。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
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
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ESG信息在公司指定信息媒体披露前,不得在其他
任何媒体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ESG信息报送出现失误,致使公司ESG信息披露
违反有关规定时,公司应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
导致ESG信息出现不实披露行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ESG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
定履行职责、义务,造成公司ESG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重大影响
或经济损失的情形,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七章 ESG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0574-27686151
股东咨询电话:0574-27686151
传真:0574-27687001
电子邮箱:ird@nbport.com.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