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瑞林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Nerin Engineering Co., Ltd.
中国瑞林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日期 2026-08
版次/修 A/0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理财(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结构性
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
金融产品)的行为。
中国瑞林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
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产品应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
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2)流动性好,产品期
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
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必须是低
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以及前述主体的分公司。分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必
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
财活动。
中国瑞林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批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及股东会分权限审议及披露,
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委托理财进行审议:
金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 50%以下;
(二)股东会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委托理财进行审议:
的净资产 50%以上的委托理财投资由股东会审批。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
净资产的比例,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中国瑞林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八条 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按照《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风险评估
和可行性分析,拟订委托理财方案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
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披露程序
后实施。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该子公司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情况、投资品种、投
资期限、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该子公司
的申请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上报审
批后实施。
第十条 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已审议通过的额度及品种范围内
具体操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
中国瑞林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内容,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
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
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
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
选择;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
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负责委托理
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各类投资事项提供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信息披露支持。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中国瑞林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
内,公司财务部向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报告期间内委托
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跟踪委托
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
司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
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
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
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
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
中国瑞林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
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
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如因相关责任人导致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
法及公司其他规定,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之日起实施,原《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