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
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
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其它重大事件: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七)重大风险事项: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者发生较大变动;
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八)重大变更事项: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发生较大变化;
变化;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限制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
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亿元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
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
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以书面、面谈、
电话方式或其他即时通讯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
达。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
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
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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