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兴工具: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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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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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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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
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
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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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
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还应履行《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
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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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
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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