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兴工具: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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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委员
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
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
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
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应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
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
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
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
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
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
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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