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制定《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第二条 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纳入持有人范围的其他员工(含
退休返聘)
。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参加对象必须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
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
以外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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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持有人
会议应当选举前述人员以外的持有人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管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
责。
第四条 持有人会议
(一)参加对象实际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之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
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
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有约定的除外;
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提案等的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后续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
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
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召开持有人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以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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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
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通过该等方式
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
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表决通过后,由管理委员会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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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股东权利,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管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
会议选举产生,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成为管理委员会成
员。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
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一致。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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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事项;
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票处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行的职责,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通讯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
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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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
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
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代理人)姓名;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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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48 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之日起分批
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第一批解锁 30%
起算满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第二批解锁 30%
起算满 24 个月
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第三批解锁 40%
起算满 36 个月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员工持股计
划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
诈行为,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
定):
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第八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解锁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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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批解锁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批解锁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三批解锁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6%;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以剔除本员工持股计划
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第九条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参加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按照届时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具体如下:
等级 定义 标准系数
A 卓越
B+ 优秀 1
B 良好
B- 正常 0.8
C 待改进
D 淘汰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满足相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在锁定期届
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对应解锁部
分的标的股票,以出售对应解锁部分的标的股票所获现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
分配的份额占全体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的份额对应的出资额;其次,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
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持有人标准系数为 1 的,享有对应持有份额 100%收益;持有
人标准系数为 0.8 的,享有对应持有份额 80%收益;持有人标准系数为 0 的,享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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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持有份额 0%收益。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
完全达标的,未达标部分相应的可分配收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可以该部分收益为限,
依据未达标部分对应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进行补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满足相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在锁定期
届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对应解锁
部分的标的股票,以出售对应解锁部分的标的股票所获现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
分配的份额占全体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的份额对应的出资额;其次,可分配收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可以该部分收益为限,依
据持有人持有可参与本次分配的份额对应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LPR)进行补偿。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
前述锁定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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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
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
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
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
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四)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持股计划正常实施。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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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等。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考核
分配的份额按照认购价格与情形发生时点最近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所持份
额净值,以两者孰低值强制收回,或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持有人:
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考核
分配的份额按照认购价格与情形发生时点最近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所持份
额净值,以两者孰低值强制收回,或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持有人,由管理委
员会酌情考虑持有人出资成本补偿因素,并决定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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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且不再对其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继承人继承,该继承人不受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资格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限制。
(五)管理委员会强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考核分配的
份额的,所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可解锁并全部出售之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返还至持有人。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未明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若适用相关规
定的,应遵照执行;否则,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
确。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过程中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劳动关系
或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双方仍按现行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执行。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
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员工
持股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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