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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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
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林洋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工作程序、审计结果运用、缺陷整改、责任追究、档案管理、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是公司内部审计开展、审计委员会履职配套核心制度。本制度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健全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覆盖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落实全主体内控监督要求。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与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保持机构完全独立。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审部依照本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经营管理层、财务部门及其他
部门的干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人数视公司实际业务需求而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
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内
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投融资、资金管理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岗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内控规范、资金管理、募
集资金、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对于金融、工程、法务、估值、信息技术等超出专业范围事项,经审计委员会
批准可聘请外部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费用列入内审专项经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人
员提供必要的后续学习和培训机会,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内审部负责
人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团队专业能力建设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审部负责人的聘任、续
聘、解聘、绩效考核,应当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熟悉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管理经验,不得由财务负责
人、业务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资料调取权: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完整报送财务资料、业务台账、资金流水、担保、募集资金、关联交易、投
资合同、会议纪要、内控文档、印章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管理文档等全部经营管
理资料,相关单位不得拖延、隐匿、篡改;
 (二)参会与制度参与权:有权列席董事会、经营层办公会、财务专题会、担
保/募集资金/关联交易专题会议;参与内控、财务、资金、投资、信息披露等管
理制度起草修订,独立提出修改意见;
 (三)实地检查权:实地核查实物资产、资金账户、业务系统、电子台账,调
取系统日志、后台数据,相关部门须无条件开放权限;
 (四)调查取证权:就舞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控缺陷等事项约谈相关
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书证、物证;
 (五)制止保全权:发现正在发生资金侵占、违规担保、虚假财务、舞弊等违
法违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同步封存相关资料、资产;
 (六)整改建议与追责提议权:针对审计缺陷出具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虚
假整改、违规履职人员,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出处分、经济处罚、岗位调整、
罢免建议;
 (七)通报披露权:内部可对内控失效、重大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涉及监管要
求事项,按审计委员会安排配合对外信息披露;
 (八)配合外部审计权: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
合,完整向外部会计师、监管机构提供内审底稿、审计发现、整改记录,不得隐
瞒;
 (九)经费保障提请权:向董事会独立申请内部审计专项经费,包括聘请外部
中介协助审计的费用,由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并足额保障,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三条 内审部审计范围覆盖公司本部、全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审计事项包括:
 (一)财务审计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内控评价报告审计核查;
流程监管;
 (二)重点监管事项专项审计(至少每半年一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评估后提请董事会
按监管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程序: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与自查专项工作
自查、缺陷认定、缺陷分级,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初稿,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议;
控制自查计划,内审部负责督促各部门、各子公司落实内控自查工作。
 (四)反舞弊专项审计
 设立舞弊线索接收渠道,重点排查资金占用、虚假报销、违规担保、利益输送、
信息造假;发现舞弊立即启动专项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
交审计委员会。
 (六)工程、合同、对外投资审计
 基建项目全流程审计、重大业务合同、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尽调与投后审计。
 (七)专项审计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要求开展的临时专项核查;外部会计师、交易
所问询涉及的内审佐证核查。
 (八)印章、票据、信息系统等专项管理审计
 将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专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审计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内审部牵头组织全公司年度风险评估,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重点(募集资金、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信息披露等)识别高风险领域,
编制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审批后生效。年度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同步留存归档,作为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披露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方案:
 根据年度计划、专项需求制定单项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监管核查要点、
样本抽取规则、证据要求。审计方案应当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大专项
审计方案应当报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组成审计组,提前三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紧急情况或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的专项审计不在此列。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
资产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抽样和分析性复核
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
制度,工作底稿连同最终的内部审计报告一起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复核:
 审计人员的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组员交叉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
→内审部负责人终审。每一级复核均应当签字确认,复核意见完整记录在工作底
稿内。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人员在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部审计报
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监督的内容、方式、方法;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基本情
况;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缺陷等级;审计
建议及整改要求等。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初稿沟通:
 审计人员编制完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
人进行沟通,讨论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审计建议。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
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
异议。
 沟通后可根据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再次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
双方达成一致后,由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在征求意见稿上签字确认。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内审部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及被
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终稿:
 征求意见稿确定后,审计人员编制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内审部负责人进行最
终审阅。
 一般审计事项的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内审部、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各留存一份。
 重大审计事项的正式内部审计报告(涉及募集资金、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占
用、重大舞弊、重大内控缺陷、高管离任等),须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报董
事会审批确认。经审批后的报告应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处理:
 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整改时限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
措施、完成节点,定期向内审部报送整改进度;内审部全程跟踪整改情况,逾期
未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追责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后续审计:
 存在重大内控缺陷、募集资金/担保/资金违规、舞弊事项的审计项目,必须开
展后续审计,在整改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进场核查整改真实性,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报送审计委员会。
 一般缺陷视情况安排回访核查。后续审计结果作为审计委员会评估内控有效性
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全套审计档案(通知、方案、底稿、征求意见稿、正式报告、整改资料、后续
审计报告)统一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半年专项检查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单独永久留存,
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调阅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机制:
 (一)季度报告:内审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季度内
审简报,列明当期审计发现、内控缺陷、整改进度、重大风险线索。
 (二)即时报告:审计过程发现重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挪用、财务
造假、重大内控缺陷、舞弊线索等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书
面报告;审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董事会审议或按规则对外报告。
 (三)年度报告:每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
工作相关事项,对审计报告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内审部改进。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外部评价:
 (一)外部评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协会、其他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的第三方机构。
 (二)外部评价周期:外部评价至少每四年开展一次,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
实施;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审工作质量情况决定是否增加评价频次。
 (三)外部评价的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
适当性及有效性。
 (四)改进:
 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内审部应当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报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实施,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及改进情况由审计委员会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全面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审议形成正式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专项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本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同步对外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内控评估意见与重大缺陷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在
相关事项确认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二)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在内控建设和风险防范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内审部可以建议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内审部可
以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出追责建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
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隐匿、篡改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包括伪造凭证、合同、资金流水,隐瞒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利益输送等违规事实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虚假整改、拖延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六)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对外担保、违规提供财务资助,未主动上
报内审部与审计委员会的。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委员会提
出处分意见,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重大舞弊或内控缺陷的;
 (三)玩忽职守,遗漏重大资金占用、虚假财务、违规担保等重大风险,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包括泄露未公开财务、募集资金、重大未披露事项等内
幕信息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计委员会会同内审部承担具体解释工
作。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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