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集团: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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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
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
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需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接收、存
储和划转的专项账户情况和管理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进行存放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
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三方监管协议。在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本期债券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根据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
资金除外。
 第七条 公司设立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
项账户的,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前签订监
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由银行类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担任。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不得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
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
混同存放。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
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需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或约定的募集
资金用途使用。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
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
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司应在发行文件
约定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
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的具体投向,应符合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发行文
件的约定。发行文件对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有特别约
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闲置募集资金可用
于临时补流的,公司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内部审批决
策程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
闲置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
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说明
书对临时补流的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
途;债券存续期内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募集
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其中: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募集说明书未约定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程序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后,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遵循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
的相关要求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
组织相关规则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公司
应当确保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依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
组织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变更后的
募投项目情况,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
约定使用。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及
时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文件中约定了募集资
金用途备案、持有人会议等特别变更程序的,应按约定履行。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
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
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相关约
定,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当提供
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
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
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
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
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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