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科技: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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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
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青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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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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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
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销售部、采购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
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
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
对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
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业务经办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
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
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业务经办部门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并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
现异常情况,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业务经办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控制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五)内部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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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业务经办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
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业务经办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
总经理,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
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内部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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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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