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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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
定《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长
期的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
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
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在公司地
址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
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互动易平台等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并应当积极在除年
度报告外的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
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进行调研等活动,公司
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
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的相
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
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上
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
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
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
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采
购、销售、战略合作、发展、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
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流程,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涉及的信息,公司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未经审
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
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
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
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
归集办法。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及时将涉及
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归集到证券事务部。
  第三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专
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
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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