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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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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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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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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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条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
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应与继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证照、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
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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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
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
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如离职人员涉及
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启动离任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
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
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
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
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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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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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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