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
经营中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
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
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
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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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
司损益的影响。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交割期间原
则上与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确有必要超过 12 个月的,应经
财务总监及董事长专项批准,并充分评估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
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
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
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未经授
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交易方案制定、资金筹
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
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二)公司销售、采购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
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
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内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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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管理层或由
其授权相关人员,在审议额度范围内审批日常交易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
议及其他附件文件。未经授权或审批,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交易决定。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风险识别与需求分析:公司财务部门及业务部门根据进出口业务、外币资产负
债及收付汇预测等情况,识别外汇风险敞口,分析套期保值需求;
(二)方案制定:财务部门以稳健经营、风险防控为原则,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外币
收付预测、市场行情及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询价和比价后,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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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的交易方案,包括交易品种、方向、金额、期限、交割日期等,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三)审批决策:财务总监审核交易方案无异议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履
行审批程序。管理层应当确保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越权操作;
(四)交易执行:经审批通过后,由经办部门根据市场行情选择适当时机,在审批额
度内与金融机构签订交易合约,确定交易要素。每笔交易均须保留完整的交易指令等原始
凭证;
(五)交易确认:经办部门在收到交易确认文件后,应核对是否与申请一致,若出现
异常,应及时上报并核查原因;
(六)资金管理与交割:财务部门负责安排交易所需的保证金及交割资金,确保资金
及时到位,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七)台账管理:财务部门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记录交易日期、交易对手、交易
品种、金额、交割日期、合约汇率、保证金情况、公允价值变动及损益等信息,确保交易
记录完整可追溯;
(八)持续跟踪与报告:经办部门应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风险敞口变化及套期保值效果,定期向管理层汇报授权执行情况、头寸情况、风
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隔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针对不同交易品种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或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审批、执行、资金管理、监督岗
位不得交叉或越权,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出现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时,经办部门应立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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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管理层,由管理层决策。发生交易对手资信重大变化、法律风险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财务总监。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首次披露时,应当说明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
动用的保证金及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风险提示及预期套保效果,并明确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与风险敞口的对冲关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出现上述亏损情形时,还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及各项目价值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可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披露套期保值效果。不满足套期
会计条件的,应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易资料、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前述规定执
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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