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0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1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经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2026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33 号),
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2,09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6.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5,939,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44,289,600.0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1,649,800.00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8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6〕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 Hanghi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中文名称:瀚兴新材料科技(泰
国)有限公司)、湖南恒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
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
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Thai) Public Co., Ltd.(中
文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雷
锋支行)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规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海轩、肖陆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甲方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
告。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乙方、丙方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保荐持续
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丙方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
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丙方应当继续完成。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
甲方 1: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瀚兴新材料科技(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1、甲方 2 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一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规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1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海轩、肖陆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甲方 1 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
公告。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乙方、丙方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保荐持续
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丙方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
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丙方应当继续完成。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甲方 1: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瀚兴新材料科技(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1、甲方 2 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一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规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海轩、肖陆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泰国当地时间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甲方 2 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
公告。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乙方、丙方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保荐持续
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丙方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
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丙方应当继续完成。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
甲方 1: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湖南恒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雷锋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1、甲方 2 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规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海轩、肖陆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甲方 2 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
公告。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乙方、丙方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保荐持续
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丙方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
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丙方应当继续完成。
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放情况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湖南恒兴新材料研发中心
湖南恒兴新材 中国农业银行股 建设项目、湖南恒兴新材
限公司 县支行 目、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
设项目
湖南恒兴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1601011200876
限公司岳阳分行 136
限公司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Hanghing New Industrial and
Material Commercial
Technology Bank of China
(Thailand) (Thai) Public
Co., Ltd.(中 Co., Ltd.(中文
文名称:瀚兴新 名称:中国工商
材料科技(泰 银行(泰国)股
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湖南恒旺新材 招商银行股份有
湖南恒旺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望城制造基地项目
司 支行
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下
级分行,由于下级分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
六、备查文件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