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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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6-022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厦门涵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以下简称“剔除回购总股本比例”)为 5.4934%)
的股东厦门涵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涵蔚投资”)计划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
式 合计减 持公司股份 不 超过 12,367,275 股(占 公司 剔除回购 总股本比例为
公司剔除回购总股本的 1.0000%;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4,042,554
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总股本的 0.4856%。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涵蔚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
知函》,拟减持本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剔除回购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总股本比例
  厦门涵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总股本比例为 1.4856%)。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股份不超过 8,324,721 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总股本的 1.0000%;拟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4,042,554 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总股本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庆灿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苏世华女士通过涵蔚投资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减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涵蔚投资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将通过涵蔚投资间接减持部分股份,但本年度累计减持数量
不会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持的期间除外。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剔除回
购总股本比例不变。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数量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亦未违反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庆灿的一致行动人苏世华在涵蔚投资持
有股份比例为 0.73%,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的直系亲属赖玮玲为公司员工,在涵
蔚投资持有股份比例为 2.39%,除此之外,涵蔚投资的其他合伙人与公司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人员为涵蔚投资有限合伙人,均未在涵蔚投资任职。
根据《厦门涵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涵蔚投资由
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
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转,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上述人员及公司实际
控制人不参与涵蔚投资日常经营与决策,对涵蔚投资的决策不存在重大影响,亦
不存在实际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八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庆灿的一
致行动人苏世华通过涵蔚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减持。参与本次减
持计划的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
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涉及的相关主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具
体情况如下:
  (一)持股 5%以上股东涵蔚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后本企业/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一、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
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格;
  (2)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
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前述方式
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4)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企业将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通过涵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通过厦门涵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涵
蔚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其限售按照涵蔚投
资的承诺执行;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
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3 年 5 月 7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6)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的约束。如果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
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格;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
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
发行价格;
  (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6)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涵蔚投资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已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解
除锁定,涵蔚投资及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
均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上
述承诺期限已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届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与此
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不得减持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此前已
作出承诺的情形。本次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实施减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持续关注本
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股东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故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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