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法人治理规范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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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法人治理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三章   子公司治理
第四章   子公司管理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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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所属子公司法人治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
的法人治理。
  本规范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其股权的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其再投资的各级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对其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命和经营拥有决定权的公司;
  公司直接持有其股权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称一级子公司;一级
子公司再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称二级及以下子公司。
  第三条 参股公司是指股东持股比例在 50%以下(不含本数),
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公司。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法人治理是指明确划分子公司股东会(股
东)、董事会(董事)及经理层之间权利和义务,以及规范各治理
主体之间制衡关系的制度性安排。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委派人员,是指公司以股东身份书面授权,
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股东代表;以及公司直接
任命或以股东身份提名、推荐,并按任职公司章程选举或聘任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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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重大事项:
  本规范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战略规划、主营业务、投资、筹(融)
资、担保、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承包(租赁)经营、产(股)
权变动、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公司清算、注销等事项。
  第七条 股东应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
程》行使股东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直接管理一级子公司,一级子公司根据公司的有
关规定管理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二级及以
下子公司提级管理,对一级子公司委托管理。
  对于提级管理的子公司,公司可直接对其提出管理建议;需要
其投资主体出具股东意见时,其投资主体应先听取公司的意见后
再出具股东意见。
  对于委托管理的子公司,其相关重大事项应先由托管单位进
行研究形成意见后,再提报公司审议决策。
  第九条 一级子公司不得将其对子公司决策事项的管理权限
授予其任何子公司,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十条 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承担子公司法人治理管理工
作,负责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
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财务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
围内共同做好子公司治理及子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审核一级全资子公司重大事项,履行相应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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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公司法人治理管理部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股东会议案
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子公司承担本单位法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具体
工作,负责制订或修订公司章程,建立完善公司决策机制和相关工
作运行机制,规范公司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等。负责制订公司设
立、增资、重组、合并、清算等方案,并根据公司的安排组织实施
等。
            第三章    子公司治理
            第一节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控股子公
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
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权、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的权
利、义务、责任以及股东会权利及议事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拟订,经股东会批准后实行。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
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于每年 6 月底前召开,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
年度投资计划等事项,定期会议一般应为现场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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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提供便利。
             第二节     党组织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子公司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等规定,设立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在公司章程中明
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九条 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清单,明确重大事项的
内容、决策程序及决策主体。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组织前置研
究讨论。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设置董事会:
  (一)公司控股的多元股东企业;
  (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定位和方向,作为重点产业发 展承
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
  (三)业务多元,分子公司较多,管理难度较大的全资子公司;
  (四)员工人数超过 300 人,市场化经营程度高,营业收入或
利润总额的 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的全资子公司;
  (五)投资项目较多或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全资子公司;
  (六)行业监管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设置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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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设置条件,
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
     (一)业务类型单一,重点以辅助或服务公司主业生产的;
     (二)由上级子公司直接管控的;
     (三)特殊情形设立的平台类子公司;
     (四)无资金流入流出或无实际经营活动的。
     董事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人数、产生办法以及
董事会负责人设置、产生办法等由股东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
予以明确。董事会的席位分配,一般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协商并依
法定程序确定。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
识、技能和素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
事(含独立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人数一般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半数。
     内部董事是指在本公司内部任职,负责公司执行层事务的董
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不负责公司执行层事务的
董事;
     职工董事是指由本公司职工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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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是指未在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受聘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 职工总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总经理可由董事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原则上不得担任董事。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资公司章程中规
定设立独立董事的,应遵照相关要求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一
级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公司审核确认。其任职条件、选举更
换程序、津贴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子公司结
合企业实际及董事会需要,可以设置战略、提名、投资、薪酬、审
计、风险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当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
事会具体权责、行权方式、议事程序、决策机制、支撑保障等内容,
并经股东会(股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
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具体以授权清单方式予以明确,授权期限
一般不超过 3 年。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股东)
决定的事项不可授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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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事会
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节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不设监事(会)
                 ,参股公司由股东协商决定
是否设立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设董事会的子公司应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具体职责由子公司股东会(股
东)或授权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原则上由外部董事组
成,符合条件的职工董事进入审计委员会的,外部董事仍然应当占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多数。
  第三十八条 不具备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条件的子公司,由
企业内部审计等机构根据实际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九条 参股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
             第五节 经理层
  第四十条 子公司设经理层,其组成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
强管理。
  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由股东进行聘任或解聘。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理层的设置、人员构成、产生办法等应由 股
东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董事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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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应符合公司职业
经理人选聘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经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的报告机制,通过
年度、定期或必要的临时报告,确保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经理层应当制订总经理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
会议组织、议事程序和方式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并经董事会批
准后施行。
             第六节 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及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子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
章程:
     (一)新设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公司的;
     (三)公司改制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一)一级全资子公司章程由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会同公
司合规管理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共同拟订,或授权子公司决策机
构(或公司筹备机构等)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履行公司重大事项决
策程序后生效。
     (二)一级控股子公司章程由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会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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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协商拟订公司章程草案,或由全体股东授权子公司决策机
构(或公司筹备机构等)拟订,履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提
交子公司股东会或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二级及以下全资子公司章程由一级子公司组织制定。
  (四)二级及以下控股子公司章程由一级子公司会同其他股
东共同拟订,经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
意后,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子公司应当及时提出修改
公司章程的意见并起草形成章程修正案。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履行以
下程序:
  (一)一级全资子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
审核,并履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生效。
  (二)一级控股子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
审核,并履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二级全资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一级子公司负责审批,二
级以下全资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一级子公司负责审核。
  (四)二级及以下控股子公司章程修正案为章程实质性内容
修订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性质、股权结构、治理架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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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等核心条款的修改,由一级子公司预审形成意见并报公
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通过后,二级及以下控股子公司再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级及以下控股子公司章程修正案为章程非实质性内容修订
的,由一级子公司审核通过后,二级及以下控股子公司再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向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提交公司章程草案或
章程修正案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子公司决策机构(或公司筹备机构等)关于章程草案的
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等相关资料的提交由一
级子公司负责向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提交。
  第五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
提出的审核意见,子公司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对无法进行修改的内
容做好解释说明。
  第五十一条 一级子公司章程修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法人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同意后可直接予以批复:
  (一)因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调整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或公司作出决定,需要在公司章程中
更改明确的;
  (三)涉及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非实质 性
内容,或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会审认为确属非实质性内容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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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经履行相关程序
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备案,
并在完成工商备案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
报备。
  第五十三条 参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体股东负责,或
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授权公司决策机构(或公司筹备机构等) 拟
订,经股东一致签署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直接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由公司法人治理
主管部门组织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意见。
              第四章    子公司管理
      第一节   设立、增资、重组、合并、清算、注销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五十五条 设立子公司涉及项目投资的,应先取得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关于项目投资的核准文件。
  第五十六条 一级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级子公司的设立,由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形成设立子公司的
议案,履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的设立程序:
  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的设立,由一级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公司提出设立申请,经公司产权管理部门组
织相关部门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由一级子公
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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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已设立子公司需增资、重组、合并的,参照本规
范子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的清算、注销:
  拟清算、注销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一级子公司提出
申请,经公司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履行公司重大事项
决策程序后组织实施(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清算、注销事项还
需根据本单位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组织实施)。其中,
一级子公司清算、注销的决议,由公司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二
级及以下子公司清算、注销的决议,由一级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一级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
  (一)全资子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单
位)及子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清算组,由各方股东委派的董
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二级及以下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
  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的清算组,由一级子公司负责组建,或负责
与合作股东协商组建;一级子公司应派出有关人员参加清算组。
         第二节 股东会议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子公司拟提交股东会审议议案,应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子公司股东会议题属于公司经营管控事项的,子
公司需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公司审核或审批程序后,
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一级子公司股东会议案由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
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订表决意见,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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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意见。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直接参股公司股东会议案,由公司法人治理
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对需履行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议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对一级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东会
议案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由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提报公司业务
分管领导审定后,出具股东意见。对需履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的议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决策程序后,出具股东意见。
  第六十七条 子公司议案涉及以下事项的,公司法人治理主管
部门可直接出具意见:
  (一)子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经营范围或者住所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有关文件对议案涉及事项有明确 要
求的;
  (三)公司已就议案涉及事项作出决定的。
  第六十八条 一级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股
东会议案由一级子公司履行审核程序后出具股东意见。
  参股公司股东会议案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
公司形式或破产事项的,一级子公司应提报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
根据公司的意见出具表决意见。
  第六十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股东可授权委托指定的人
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应按照股东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条 股东代表应当在子公司股东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股东报告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并提报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三节 外派人员
  第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任免或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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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子公司及直接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二条 一级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任免或者提名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在完成工商备案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人治理主管
部门报备。
     第七十三条 公司提级管理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外派人员的
任免或提名,经公司研究确定相关人选后,由一级子公司履行有关
程序。对于委托管理的子公司外派人员的任免和提名原则上先由
托管单位提出建议人选,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司决策程
序。
     第七十四条 股东向子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执行股东的有关决议(定)和意见,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法人治理主管部门应承
担相应责任:
     (一)对未建立健全公司子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二)对子公司章程协商、审核中的履职不到位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在子公司议案审核中履职不到位承担直接责任;
     (四)对公司子公司设立、重组、并购、清算中的不当行为承
担管理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
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子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审核中的不准确、不到位,
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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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子公司议案审核中的失职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子公司设立、重组、合并、清算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
任:
     (一)对未建立健全本规范所要求的有关管理制度承担直接
责任;
     (二)对子公司议案审核中的失职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子公司章程制定、修改中的履职不到位承担直接责
任;
     (四)对未落实本规范中提出的公司治理要求承担直接责任;
     (五)对违反本规范其他要求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涉及考核、问责情形的,执行
公司考核和问责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执行《公司章程》及公司专业管
理部门下发的制度要求。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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