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6-064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其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公司截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476,933,433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4.8 股,预计转增股本 228,928,047 股,本次转增实施后,公司总
股本将变更为 705,861,480 股(最终股本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且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76,933,433 股增加至 705,861,480 股,
注册资本将由 476,933,433 元增加至 705,861,480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动情况,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7,693.3433 万元人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70,586.1480 万元人
民币。 民币。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行 的 股 份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 定无效。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十二)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决议。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合法授权人士
签署。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
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时,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露其关联关系;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说明关联股东与 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关联股东
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予以回避表决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
效。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应当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
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公司任命董事时应 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和能力,公司任命董
当向相应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事时应当向相应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 届满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未逾五年;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股
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四)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
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
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
日起未逾五年;
(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七) 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两年;
(八) 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
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
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
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九)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撤换。 撤换。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有同等效果
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本条新增 第一百〇八条 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
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 本条删除
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 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
名。 之一且不少于三名,并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若干名, 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若干名,
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万元的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交易,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
…… 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
作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三名,为不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三名,由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
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
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行清算。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新增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交所业务
规则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交所业务规则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深交所业务规则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股
东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该事项以《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通
过股东会审议为前提,并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后方可
办理变更。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等相
关事宜。上述事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