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6-037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协助董事会秘书高效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职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同意聘任叶
诗影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叶诗影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已取得上
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其任职资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简历详见附件。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6-84275711
传真:0576-84275888
邮箱:ir@neweastchemistry.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 118 号 8 楼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叶诗影女士简历:
叶诗影女士,199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
士。2019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职律师,2024 年 1 月至 2026
年 2 月任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2026 年 3 月加入公司,担任公
司法务总监及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诗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
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