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9 证券简称:海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0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2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2020年修订)中相关规定,
执行该规定未对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财会〔2025〕
财政部于2026年6月1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
(财会〔2026〕
,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0年12月24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财会〔2020〕20号)(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
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解释的要求执行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该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财会〔2025〕
①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9号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
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
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
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
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
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
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
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
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
收益。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
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
益。
购买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
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
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对于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对
于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
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19号规定,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
失控制权时,无论交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
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
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③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解释第19号规定,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
一部分)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
之前将其终止确认: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2.企业没
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
风险不重大。例如,电子支付系统是按照标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
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
取决于企业在结算日能否交付现金,则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视为
不重大。
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
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本公司作出
前述会计政策选择,并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执行
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④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解释第19号规定,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
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
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
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
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
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
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
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
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
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
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
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
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
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
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
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⑤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
露
解释第19号规定,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
的公允价值变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
露。其中,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
关的变动额应当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
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本公司按照该要求披露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相关信息,执行该解释规定未对
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
财政部于2026年6月1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
(财会〔2026〕
① 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解释第20号规定了“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和“合同挂钩工具”
是否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
征的特别分类要求。
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
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此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
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企业
在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
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评估特定基础
资产或其现金流量与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即穿透),并考虑
该联系如何受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务或权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响。如果金
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或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
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基础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不影响前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在某些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交易中,发行人可能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即
多个分级)来确定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顺序,每一分级均有其优先劣后顺序,
该顺序明确了发行人将金融工具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至该分级的次序,即
形成“瀑布支付结构”。这种通过“瀑布支付结构”建立的向不同分级持有人付款的
优先顺序,引发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
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对于某一分级持有人,仅当发行人取得足够的现金流量以
满足更优先级的支付时,其才有权取得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在前述类型的交易
中,各分级持有人应当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具有无追索权特
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合同挂钩工具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
条件之一,是其基础资产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的工具。前述基础资产可以包含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分类要求,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
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
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
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
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解释第20号规定,一种货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是指企业能够在一定时
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
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企业应当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评估一种货币是
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如果企业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只能取得金额不重大的
另一种货币,则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即使另一种货币可以反向兑换为
该货币,企业仍可能认定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
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
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
企业在首次执行时,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衔
接处理:
i)企业采用记账本位币报告外币交易并确定相关外币与其记账本位币缺乏
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和
按外币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影响调整
期初留存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ii)企业采用的列报货币不同于其记账本位币或企业折算境外经营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时,认定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或该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
报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资
产、负债进行折算;如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还应采用首次
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权益项目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影
响应当作为对报表折算差额累积金额(作为单独项目计入权益)的调整进行处理。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修订)
财政部于2020年12月24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财会〔2020〕20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
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
企业应当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对合同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也不
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企业进行追溯调整的,无需披露当期和
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受影响的项目和每股收益的调整金额。
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执行该准则未对本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特此公告。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