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
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分红回报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
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
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
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
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①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②当年
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③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④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
的其他情况。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相应的《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
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
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
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
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制定合理的利
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因特殊情况导致利润分配方案与利润分配政策不一致的,须经全体董事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导致利润分配方案与利润分配
政策不一致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决策提供便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分红回报规划
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由董事会提出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