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0: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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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及《宁
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宁波精达如下保证:宁波精达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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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宁波精达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宁波精达系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由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号”《关于核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0 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自律监管
决定书[2014]626 号”《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宁波精达”,证券代码“603088”。
  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742151748P”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
园区,法定代表人为郑良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238.7966 万元,营业期限为
动化设备、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的原辅料、机械配件、模具的设计、研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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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加工、销售;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
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
会议通过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
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
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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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下简称“持有人”),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总人数不超过204人(不含预留份额),具体
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
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的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宁波精
达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点的相关
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48个月,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满
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归属,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24个月及36个月后,每期解
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及30%。存续期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
终止,也可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也可经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点的
相关规定。
  (八)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不超过1,004.7673万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置预留标的股票,
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50.7151万股,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标的股票
数量的15.00%。预留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在确定分配方案后过户至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预留份额在分配前,不具备与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可行使表
决权份额的基数。未来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预留份
额的认购人、认购价格、时间安排及归属比例等)由管理委员会在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虽然最终持股数量尚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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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
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点的
相关规定。
  (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
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各自获授的股票数量上限及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额的比
例,其他员工及预留授予的情况;
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拟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等;
如需展期应履行的程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
开、表决程序、表决权行使机制,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义务、职责及职权,管
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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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
置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持有人对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
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参
与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上述内容合法合规,符合《自律监管指引》
的相关规定。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上述安排合法合规,
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六章 重点规范事项”之“第六节 员工持股计划”第
   (十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上述参与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剩余未参与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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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3)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参与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与
剩余未参与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认定
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
<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
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
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
秀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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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
项的相关规定。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将提交至股东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
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会尚需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
案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
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om.cn)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等文件。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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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会决议公告等文件;
下后,应当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量以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列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
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仍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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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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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李曼蔺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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