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6 证券简称:博俊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4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
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一)前次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5年9月15日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博
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因“博俊转债”尚处于转股期,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共有
综 上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404,753,933 股 变 更 为 434,309,173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公司于2025年10月完成了上述注册资本等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取得了苏州市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
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共有2,826张“博俊转债”转换为公司
股票,累计转股数为17,012股。
综 上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434,309,173 股 变 更 为 434,326,185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430.917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432.6185万
万元。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 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注销。 销。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 或者变更;
(五)公司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但公司 (五)公司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但公司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
红预案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 红预案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或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或者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
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起未逾3年;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 限未满的;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0五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 第一百0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两年内仍然有 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
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其 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两年内仍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 以及与
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除而不能辞任, 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 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
除而不能辞任, 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议同意, 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议同意, 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 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
予的其他职权。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提名委员会主 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提名委员会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
他事项。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
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关系工作等事宜。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务、投资者关系工作, 组织制订信息披露事务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
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 了解公司 效执行, 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和市场传
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闻并及时核实报告, 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事宜, 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 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公司应当聘请
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
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应
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
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息公示系统公告。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
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会作出的决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会作出的决
议减少股份。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公司 议减少股份。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不受同比例减少的限制,公司可 减少注册资本不受同比例减少的限制,公司可
以进行定向减资。 以进行定向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 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 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公司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公司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
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二百0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 第二百0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版章程为准。 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以工商部门实际
登记的内容为准。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
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
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公司章程。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还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部分管理制度进
行制定、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股东会审议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
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
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
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内幕
交易管理办法(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保密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
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来访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
作细则(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
理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
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2026 年 8 月修订)》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
上述制定、修订的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其中序号1-8项制
度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序号1-2项制度须经股东会特别决
议通过。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