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健
康地发展,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董事会、管理层的
人员组成和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的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守诚信,
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爱国守法,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 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 了解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除应当具备本标准第一节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 具有法律、经济、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备本标准第一节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标准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担任公司总经理除应当具备本标准第一节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 熟悉公司主营业务,具备经营管理能力,掌握现代管理、金融、科技和
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岗
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 通晓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治理准则;
(三) 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大局意识;
(四)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开拓创新精神;
(五)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六)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除应当具备本标准第一节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 具有担任本公司或其他同行业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履职经验;
(二) 具有本公司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履职经验,掌握现代管理、金融、
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水平和
工作能力;
(三) 熟悉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治理准则;
(四) 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大局意识;
(五)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开拓创新精神;
(六)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七)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除应当具备本标准第一节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 专业基础扎实,财务、金融或其他经济类相关专业毕业,中高级以上会
计职称;
(二) 具备相应的资历,一般应担任过一定规模企业总会计(经济)师或副总
会计(经济)师,或者担任过一定规模企业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
人;
(三)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
知识,具备上市公司有关方面的知识;
(四) 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五)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财务管理意识;
(六)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七) 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工作
作风谨严;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沟通,能够适应高强度工作;
(八) 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除应当具备本标准第一节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 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四)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五)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任职条件作出说明,并
予以披露。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选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选。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推荐董事
初选人选,公司工会可以推荐职工代表董事初选人选;提名委员会委员、总经
理或者董事会可以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选,推荐时需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 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提名人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
经历、工作业绩、管理能力等方面);
(二) 被提名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 被提名人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及家庭成员信息等情况。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需征求初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名单;
(二)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审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四)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五)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六) 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和程序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和程序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标
准和程序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和程序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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