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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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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蘅东光通讯
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张梅
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
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蘅东
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2026年8月26日(星期三)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留仙三
路2号鸿辉工业区4号厂房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建伟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27名,均为截
至2026年8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877,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69.126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共16名,均为截至2026年8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066,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275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1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1,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0.8510%。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877,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753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同意65,877,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753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同意65,877,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877,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753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同意65,877,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753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783,8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7%;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93,7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14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69,988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4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3,7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58%。
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877,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877,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753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4、5、6、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4、
关联交易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