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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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袁华律师、赵立晴律师出席公
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有
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
审议情况、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内容等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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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认定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次
会议。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议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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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泰路 27 号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8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
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 年 8 月 27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7 日 15: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伟光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经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胡春艳主持,参加现场会议(含通讯形式,下同)的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行使表决权。经核
查,本次股东会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
议案、表决方式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册、营业执照、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以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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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数 2,170,115,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109%。其中:出
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961,849,875 股,
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495%。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9
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08,265,645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14%。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及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进行审议。其中《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
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
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和内
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霍煤集团-平安证券-25 霍煤 EB 担保及
信托财产专户应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回
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
致,无修改原有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监票人、计票
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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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的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
了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查。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该议案(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
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64,475,439 股,反对股份数为 89,000 股,弃权
股份数为 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64,475,439 股,反对股份数为 89,000 股,
弃权股份数为 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2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该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169,968,420 股,反对股份数为 94,200 股,弃
权股份数为 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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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08,119,045 股,反对股份数为 94,200 股,
弃权股份数为 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9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