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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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6-03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
大厦 8 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1 —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股份 127,317,8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1,064,07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36,253,75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5 人,代表股份 14,740,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6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14,722,02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27%。
   (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
— 2 —
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议案 1.01《关于提名管清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091,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23%;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7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648%;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9%;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2:《关于提名樊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091,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23%;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 3 —
股份总数的 0.1776%;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648%;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9%;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3:《关于提名陈芸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092,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26%;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7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682%;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5%;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
— 4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伍敏智、林语嫣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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