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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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8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分红的前提
条件下决定 2026 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本次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6,068,11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128,173.9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
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
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
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如适用)
     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后,公司的发行价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
格将相应调整,以相关公告为准。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9-68669091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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