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00 号)同意注册,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814,408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民币 8,943,059.78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9,279,121.90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6〕116 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用募 调整后拟使用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
(三期)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
目
新一代车载电源产品研
发项目
合计 53,282.47 52,822.22 51,927.91
注:1、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927.91 万元,因
扣除发行费用导致少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因此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由 10,255.00 万元调整为 9,360.69 万元,其余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变。2、
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
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477.61 万元,本次
拟置换金额为 1,477.6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使用 以自筹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
目(三期)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
置项目
新一代车载电源产品
研发项目
合计 53,282.47 51,927.91 1,477.61 1,477.61
注: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置换事项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拟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
立董事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
件的相关安排。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
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
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现 杜惠东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