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杭州民生健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立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
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
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
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
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条 在以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
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签字表决意见提交至证券部,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
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
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
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聘期
自聘任之日起,至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资
料。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根据监管机
构的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监管机构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考核、报酬及奖惩事项具体按照《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将对其进行责
任追究: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
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
法行为的,公司将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应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细则中,“内”、“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细
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相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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